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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行业协会印章证书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1-20 11:15:34 作者:admintm2025 点击:410
宁夏水利行业协会印章证书管理制度
(2026年1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印章、证书管理工作,确保印章、证书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本协会利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印章、证书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印章是指本协会的名称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钢印等)。本制度所称的证书是指由相关部门依法颁发的法人证书、许可证书等,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协会的印章刻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非法定机构刻制印章,本单位印章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新增或更换印章后应及时备案。
第二章 印章、证书保管
第四条 印章、证书应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及秘书处授权的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授权保管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并签订书面责任书,明确保管义务及违规后果。印章、证书保管人具有保管、登记、监督等多重责任与权利。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与公章、公章与证书,其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印章、证书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防止因印章、证书丢失、被盗用、滥用等行为给本单位造成损失,如因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协会公章保管人为副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保管人为出纳;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保管人为出纳;证书的保管人为综合部部长。
第三章 印章、证书使用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加盖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携带印章、证书等外出办事或出差时,应事先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应至少两人共同登记《印章、证书借用登记本》,共同携带印章、证书,共同使用。印章、证书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证书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应共同归还印章、证书,并办理借用注销登记。
第八条 以本协会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合同、资料、报表等法律文件,履行规定报批程序后,应按照协会工作分工,经法定代表人、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审阅批准方可盖章。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经办人、审批人对盖章的材料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本协会财务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付款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业务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仅在本协会对外开具发票、收款收据上使用。本单位法人证书主要用于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年检等事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
第十条 印章、证书保管人离职后应办理印章、证书移交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印章、证书废止与更换
第十一条 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事项内部呈批单,并呈送本协会负责人核准后交由秘书处统一废止或缴销。
第十二条 遗失印章、证书时责任人应及时向本协会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在省级发行的报纸刊登作废说明。
第十三条 更换印章,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更换印章内部呈批单,说明更换原因,并呈送本协会负责人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法人证书到期后,由保管人起草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经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换发。
第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处罚后,应及时将印章、证书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章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解释权归属《章程》规定的主体。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26年1月10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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