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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1-20 11:14:17 作者:admintm2025 点击:467
宁夏水利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6年1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部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本协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设财务负责人1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1名、出纳人员1名。本协会的财务人员由会计和出纳组成,会计和出纳分开设立,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委托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支出应经过审批。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条 每年12月底前财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方案。
第六条 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七条 本协会日常经费开支原则上在经过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季度预算范围内支出,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实行控制。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会长和理事会。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收入主要来源为会费、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九条 本协会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条 本协会提供有偿服务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必要时与服务对象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坚持自愿和无偿原则。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签订捐赠、资助协议,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协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和健全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核算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有关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应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应及时,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各项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在先、开支在后原则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应收款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本协会的现金管理应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本协会的现金支出除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本协会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未经批准不得坐支(从本协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不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互相借用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三)严禁私设“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
(四)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及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坚持钱账分管,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并做好对账工作。
(五)加强对银行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六)本协会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七)本协会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七条 每季末做一次账龄和清收情况分析,并报有关领导督促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本协会实际情况,协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桌、椅、书柜、电脑、投影仪、照相机等)等,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表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分发、登记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为固定资产设置编码规则,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组织定期检查及维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应由本协会采购专员统一办理,货比三家、以合理价格购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均按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十九条 捐赠物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票据包含财政票据、发票票据及其他票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票据管理:
(一)本协会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销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协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填制票据领用单,登记票据编号、领用数量、领用日期,并经票据领用人、票据保管人、票据审核人签字确认,同时定期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三)票据领用人使用财政票据应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财政票据,应由使用人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保存各联次。
(四)财政票据使用完毕,票据保管人需妥善保存财政票据存根,记账联按照财务核算要求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五)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六)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应先将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七)本协会日常财政票据的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发票票据管理:
(一)为规范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本协会应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同时按照发票种类,设置发票领购、开具使用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票的情况,并定期与库存核对。
(二)本协会开票员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代替付款单位,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联系人办理开具发票业务,应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交给对方单位,不得随意损毁或丢失。
(三)发票开具错误,应将全部联次作废,并加盖作废章予以注销。
(四)退换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需将原票据所有的联次全部退回。作废发票需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本协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财务负责人及税务机关检查后销毁。
(六)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过错方需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处罚。如销售方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应取得购买方的发票联复印件记账。如购货方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把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做账,其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
(七)发票经管人员若发生变动,需在相关人员陪同下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其他票据管理:
(一)其他票据包括各种付款凭证,具体包括外部票据、自制票据等,外部票据主要包括外单位开具的正规发票、专用收款收据,捐赠收据等。自制票据主要包括工资表、各种补贴签收表等。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费用报销发票,抬头应注明本协会全称,发票报账应真实,不得以虚假发票报账。对采用虚假发票报账的,一经查出,作出严厉批评,报账作废。
(三)本协会内部自制的原始票据,需经有关负责人审核方可入账,必要时需加盖机构公章。
第六章 财务审批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严格费用支出的审批审核手续。费用支出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程序审批,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和假发票入账。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本协会财务支出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先由秘书长审核,最后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大于1000小于5000(含)元的,先由秘书长审核,再由常务副会长审核,最后由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审批;
(三)单笔支出金额大于5000元的,先由常务副会长审核、会长提请理事会审批同意方可实施。
每月固定需要支付的项目、本协会常规业务需要支付的项目,如员工工资、房租、税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费等不受以上金额限制。
第二十六条 审批注意事项:
(一)报销人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填写报销单,后附经费使用申请单、发票、小票及其他证明资料等;
(二)费用报销原则:经手人、报销人、领款人应一致;
(三)原始凭证应是带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正式发票,发票的内容(日期、摘要、数量、金额、印章)应齐全,不得涂改,原始单据应整理分类,粘贴整齐;
(四)申请人所提供的报销单据需在报销日期三个月(90天)内,无特殊情况,预期不予受理;
(五)会计主管负责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支出是否合理等重要信息;
(六)出纳应在所有手续齐备、签字完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支付;
(七)为最大限度规范财务管理,本协会费用报销支付由出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尽可能避免使用现金支付。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凡是本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所有合同、审计报告、财务软件及资料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包括制单、出纳、会计主管),由本协会指定专人归档保存。每年由会计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常务副会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财务人员调动和离职,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人员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等有关规定,财务部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潮湿、盗抢、火灾等,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外,同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定期报告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章程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解释权归属《章程》规定的主体。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26年1月9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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