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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6-01-20 11:13:17 作者:admintm2025 点击:394

宁夏水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2026年1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夏水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协会《章程》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积极参与本协会建设。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协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具体本协会章程规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我区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服务水利(水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一)单位会员

1.申请书;
2.法人证照或相应的机构证书复印件;
3.单位情况介绍;

4.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所有入会材料真实、有效)

(二)个人会员

1.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在相关领域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
4.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并予以公布,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本协会制定并公布服务清单,会员缴纳会费服务清单内的服务项目不再另行收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协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协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协会更新信息,本协会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上或其他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应由会员大会不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诚信自律公约,并对会员遵守诚信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向会员宣传国家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也可请求本协会内部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

(一)谈话整改;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本协会会员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无法通知的应通过本协会网站、会刊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如被剥夺政治权利、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十九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处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解释权归属《章程》规定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 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2619日正式施行。